(八)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九)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
(十)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十一)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十二)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三)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四)移动、损害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五)擅自占用地下电缆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十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烧窑、烧荒、开挖鱼塘、垂钓;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在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留供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的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不得影响电力设施基础的稳定,对可能导致电力设施周围土壤、砂石滑坡影响基础稳定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修筑护坡方案应符合技术标准或安全要求;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并经县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同时履行相关安全协议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超过4m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