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交通困难地区与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和《110-500 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
各等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 杆塔基础
| 拉线基础
|
35KV及以下
| 5m
| 5m
|
66KV及以上
| 10m
| 10m
|
(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志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m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变电站、开闭所或者电力调度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侵入发电、输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六)向导线抛掷物体;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m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放置其他空中飘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