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公司:执行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实施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计划、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设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电力设施的安全,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科技含量,完善技术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县安监局: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保证公共安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县城乡建委: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同时规划电力建设用地,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严格保护。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电能、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县工商局: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活动。
县市政局园林局、县林业局:负责保持电力设施、线路走廓安全净距符合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章 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变电站、开闭所等站、所内的设施;
变电站、开闭所等站、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道路、桥梁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巡视检修专用道路、标志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隧道、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识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及其自动化设施。
第六条 电力调度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讯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