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0〕149号)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构建安全可靠的秀山电力保障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3〕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二章 保护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秀山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委,由县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供电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 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盗窃电能,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三)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工作;
(四) 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县经信委: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县供电公司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盗窃电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将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危害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