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四大”专项行动。
县安监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县城乡建委:牵头实施建筑安全领域开展“四大”专项行动。牵头负责房屋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领域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县交委: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县经信委:牵头负责煤矿安全“四大”专项行动。
县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四大”专项行动。
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消防安全“四大”专项行动。
县监察局:负责将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四大”专项行动中的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
县政府督查室和安全生产综合督察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四大”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尾矿库、水利、电力、旅游、中小学校、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也要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安全专项整治,严密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六、工作措施
(一)安全生产大宣教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各种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教力度,宣传部门要大力配合。同时,要将国发23号文件、市政府93号、市政府办公厅261号和市安委办的《企业分级监管评估细则》学懂。开展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班组活动,宣传安全防护知识,提高全民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全县所有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对“十二本台账”、“十二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乡镇(街道)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进行 100%普查;行业主管部门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 50%;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开展督查。
(三)安全生产大整治活动。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原则”(即:定治理期限、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企业要落实资金、人员、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直到消除隐患。对查出的一些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将依法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同时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和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