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组织力量开展清理无照经营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2011年7月15日)。为总结巩固阶段。
四、工作要求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县工商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格依法行政,严格监督管理,扎实做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
(一)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不予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条件的,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期间,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或拒不办理或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处罚的同时,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四) 对逾期未按规定接受年检验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年检验照;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按无照经营查处。
(五)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2010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张玉洪任组长,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向东木为副组长,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县文体广新局、县卫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委、县商委、县旅游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局长熊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