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必须从县发展改革委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县内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在主城区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应会同县相关监督机构组织专家定期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并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加强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退出制度。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规范标准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抄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等实质性承诺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或者公示期间有投诉的,投诉处理完毕后,即可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鉴证证明。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须经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审查鉴证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许可、拨款等事项。
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后期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县政府审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记入秀山自治县工程建设单位黑名单,2-5年内取消其参与全县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