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招标人实行网上公开答疑。
第十条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开标时间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招标人须将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书面评审报告及最高限价通知报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并于开标3日前在秀山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收取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具体收取和退付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3〕30号令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收取和退付。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服务机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