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各行政部门执法主体不变、监管职能不变的原则,严把交易制度关、交易程序关和交易中各环节的监督关,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必须严把集中交易关,确保“进场标准、信息公开、交易规则、专家资源、监督管理”的五个统一,切实做到“统一监管、集中交易、管采分离”。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秀山自治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招标人必须在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从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内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其代理机构在市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须与招标人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名录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考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报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清除出名录库,同时将其名单在秀山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坚持招标文件会审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一)招标文件需按各行业规范范本编制。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县发展改革委评审及专家进行会审;
(二)送审招标文件须同时报送招标代理合同、项目立项备案或可研批复及项目投资概算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否则,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不予组织审查;
(三)所有招标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不召开标前会,不统一组织查勘现场;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及财务状况要求必须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建设规模和国家相应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五)招标文件中应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发),明确评标审查办法。
第八条 招标公告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及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布时限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