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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五)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六)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七)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凡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规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属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确有法定理由需进行邀请招标的,由项目业主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招标规模及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业主须报县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批复调整。

  第四条 招标人是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进行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备案),工程概算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已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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