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5〕142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秀山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适用本细则。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