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11〕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联系人:邝炜婷,联系电话:8303 2317)。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
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
第三条 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门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和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和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并按照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道路和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