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法和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卫生部门在全系统内层层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医药体制改革的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和相关政策,让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务工作者掌握政策、理解政策、自觉执行政策。
由县卫生局牵头举办基层医疗机构院长、业务院长、药房管理人员政策培训班;举办采购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药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举办医疗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班,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培训和推广使用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卫生局牵头,县物价局配合,成立库存盘点工作组,指导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就地盘点,彻底摸清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库房的底子,按规定登记造册并报相关部门。各基层医疗机构本次未盘入的库存药品一律不予认可,不得直接销售。筹备阶段基层医疗机构按照现行价格政策销售药品;从2010年11月30日起,各基层医疗机构一律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此前已采购库存的基本药物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药价(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实的价格)一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直到用完为止。县卫生局组织各基层医疗机构与参与基本药物配送的1至2家企业现场签订框架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日开始)
从2010年12月1日起,各基层医疗机构均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规定的药物,比例不得低于70%;并争取在2011年12月底前,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目录药品的补偿政策,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高10%以上;县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制订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的收入整体水平不降低;逐步完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申报增补阶段
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后,各基层医疗机构如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必须出具申报请示,逐级申报,由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具体品种后,向指定的配送企业采购,一并纳入零差率范畴。在批准前,必须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