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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2010年12月起,在全县14家乡镇卫生院及9家农场医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启动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2月底前,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20年,全县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三、组织领导

  成立白沙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 飞(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盛达(县卫生局)

  成 员:李美容(县发改局)

  李广清(县财政局)

  潘在武(县编委办)

  邓成耀(县社保局)

  曾冠清(县药监局)

  王秀持(县商务局)

  张连广(县卫生局)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连广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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