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监察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补缴的税款;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监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依法提请或移送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做好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以及落实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等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对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等,提请同级政府进行督查。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各级政府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由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既是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也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廉政监察的内容,并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要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部门(单位),由政府办公室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通报。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正确对待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整改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有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于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注重治本,建章立制,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切实规范财政和财务收支行为。全市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切实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高审计执法水平;要认真研究和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力促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