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下,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和初步清理意见,经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报政府决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清理责任部门)负责清理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评估和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机关的意见。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11年6月底)。
1.各清理责任部门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2.各清理责任部门梳理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
3.市有关部门对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通政发〔2010〕17号文件公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2008年和2009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审查审核阶段(2011年6月~9月底)。
1.市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于9月底前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2.各清理责任部门研究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与9月30日前将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统计表以及电子文本报市法制办。
(三)公布清理结果和总结阶段(2011年10月底前)。
1.市政府将保留、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政府门户网和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部门制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法制办备案汇总后,在部门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2.各清理责任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办。市政府组织对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市法制办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