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47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政府制度建设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部门,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政策性内容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等)。

  二、清理要求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对清理范围的文件应当进行全面评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执行、废止、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清理的重点是: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悖,特别是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不协调、相抵触,或者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已被依法废止或修改的;

  (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别是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五)内容不符合男女平等国策,存在性别歧视的。

  三、清理主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