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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4人户,≤140平方米;
  (四)5人以上户,≤210平方米。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被扶持的农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县里对异地转移农民在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安置点以新建(购)农民公寓(套房)形式安置,一户只建(购)一套的,按该户以公寓(套房)安置的下山移民人数,每人补助5000元;一户建(购)多套农民公寓房或超出农民公寓建房标准的下山移民家庭,不享受建(购)的补助政策;异地转移农民其他补助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县《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异地转移及异地转移农民在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安置点以公寓形式安置的年度计划,并报县农办、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和县财政局。
  第八条 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相关规定,做好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第九条 相关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做好项目的公示公告工作,并于当年的10月底之前将实施的情况上报县农办、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和县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检查和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农民公寓建房的套型、面积、层次、规划设计由县建设局负责规范指导并核准。
  县农办会同建设、国土、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扶贫资金报帐工作,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乡镇(管理区)扶贫资金专户,再由相关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委办、县府办、县农办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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