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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0年度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心镇、中心村人口集聚,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异地转移农民在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实施公寓(套房)安置,促进乡镇(管理区)农民公寓安置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县农民异地转移及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安置点公寓安置工作在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导下,由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搬得下、稳得住、逐渐能致富”。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凡符合《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农民异地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意见》、《景宁县下山移民工作补充意见》、《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规划(2008-2012)以及下山移民规划修编2009-2012》(以下简称《规划》)等相关农民异地转移文件要求的农民,以前未享受过农民异地转移安置补助,并于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度)在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安置点以公寓(套房)形式安置的异地转移对象。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五条 在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安置点内安排建设公寓住宅的,其建筑层次、高度、色彩等以规划为准。
  安排建筑面积标准是:
  (一)1-2人户,≤90平方米(同时积极鼓励建设50平方米左右的单人公寓房);
  (二)3人户,≤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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