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中力量,清产核资。对于尚未开展或已经开展尚未完成清产核资的乡镇(管理区)要集中一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别是对货币资产、债权债务、村干部直接经管现金和票据等问题进行重点清理,对一些遗留时间较长、长期无法处理的债权债务,要做出妥善的处理,清理完毕后进行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办公室确认。对于已经完成清产核资的乡镇(管理区)要提早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6月1日- 11月31日)。
1.办理委托。6月15日前,各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委托管理决议书,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与乡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进行移交。6月30日前,各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与所属乡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银行存款、备用金、有价证券、各种票证以及资产资源清册的移交手续。
3.实行代理。7月1日开始,全县各村全面实行“三资”管理制度,各村结余资金全额存入所属“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各村独立账户,村财务统一在“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中进行收付结算。资产、资源逐步开始实行登记清查制度。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 31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是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因此,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要及时查找漏洞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并汇编资料做好年终验收和考核的准备。
五、保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秩序、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管理区)要认清形势,明确意义,增强开展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主动性,扎实推进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农村“三资”的民主管理水平。
(二)强化组织领导。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管理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成立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工作开展,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