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农业局制订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办事程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景委办〔2010〕8号)文件精神,就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深入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监管水平,切实纠正和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管理主体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二)坚持委托服务的原则。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委托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协议》书,接受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各项“三资”管理服务。
(三)坚持民主公开管理的原则。健全“三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三资”管理办事程序,建设“三资”管理监管系统,保证“三资”管理公开透明,全程处于群众监督之下,杜绝村集体“三资”管理由个别人或个别部门随意处置问题的发生,通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进一步推动农村民主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