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市首席质量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市首席质量官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5月3日
南通市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首席质量官素质,发挥首席质量官的作用,促进首席质量官制度稳健发展,增强企业质量竞争能力,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企业中的第一质量人,负责创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塑造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三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
第五条 首席质量官由企业在质量管理岗位人员中聘任。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质量工程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 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