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全市法律援助的组织体系日趋完善,工作保障和配合机制基本建立,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法律援助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促进平安南通、法治南通、和谐南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三个纳入”的基本要求,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列入社会事业发展奋斗目标,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要调整充实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开展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应实行开放性预算,按实际办案数和补贴标准进行支付;接待、咨询、培训、宣传等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经费实行定额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充分发挥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借助社会财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根据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调整为每案800元至1200元。法律援助机构应结合办案质量考核,及时发放办案补贴,进一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