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和省增补用药目录品种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确保所有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4.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确保使其在限定费用内最高可获得90%的补偿。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农村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科学制定与各地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方案,加大门诊救助力度,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全面完成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人员,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4个月平均支出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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