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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待遇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会议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农民的利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广大参保农民在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有效医药费报销比例从原20%提高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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