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配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具备销售条件后,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家庭出售。当申 请对象超过可供房源时,可通过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出售。
对于市区具有特殊贡献的住房困难对象、长期租住在市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困难特殊对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经相关职能部 门认定后,向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四、严格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监督管理
(一)销售管理。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应按照挂牌文件的约定,合理安排平均销售价格及 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开发单位取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销售 前需将销售方案及登记对象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未经核准的购房合同不予备案。申请人持保 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证明、本人身份证到销售单位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时,销售单位应查验购 房人相关证件,购买人姓名须与购买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申请人购房时 可用该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其所有成员实名 记入住房保障档案系统,不得再次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 ,购房前须解除租赁关系,所租房屋交由产权人收回。
(二)使用管理。符合销售对象1~3项条件的购买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应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其已购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5 年后上市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应当按照转让时实际成交价格和原购买价格的差价的30%补交收 益金(操作办法可根据实施中的具体情况予以完善),转让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在限制交易期 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可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限制交易期限不变。限制交易期限内,购买人不得将保障性(限价 )商品房用于本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用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购买保障性(限 价)商品房的,取消申购资格;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由市住房 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按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品 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并通报有关单位记入个人征信档案,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 的家庭成员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保障性(限价)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