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困难特殊对象。
(二)限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
1.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购买解困房、享受经济适用 住房政策性补贴等政府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2.2007年7月1日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行为,且转让的房产面积累计超 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3.家庭成员在市区享受宅基地建房指标的;
4.通过购买商品房方式取得市区户籍的。
申请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诚信申报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
三、规范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初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状况、房 产状况、收入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收入审核。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经街办初审的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 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四)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查询申请家庭房产状况, 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公示。通过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审核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定期在有关媒体上 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 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发给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证明。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一年。
(七)登记。获得购买资格的家庭需在有效期内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进行登记,并将购 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资格证明交销售单位留存。一户家庭只能登记一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