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参加老农保、不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以及不愿与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衔接的参保人,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老农保缴费手册到县社保中心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一次性退还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其老农保的参保关系。
(四)老农保的衔接、退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原老农保的缴费手册、领取证由县社保中心收回。
第二十九条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如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可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到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衔接手续,转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同时将其本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可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衔接手续,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到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手续,其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同时享受优待政策。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并选择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实施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不满60周岁的,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时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如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分别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实施办法》实施后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基础上增加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实施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自愿要求转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基本生活保障手册和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县社保中心办理衔接手续,允许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合并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转入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到60周岁的继续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到达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