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参保缴费人员跨统筹区域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保险手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到社保站提出转移书面申请。社保站审核无误后,应将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暂时保留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缴费人员跨统筹区域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到户口所在乡镇、管理区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凭《保险手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到县社保中心开具《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由其本人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
3.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跨统筹区域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继续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待遇领取关系变更
(一)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村(社区)和社保站应及时提请县社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或法院判其无罪后,持本人身份证、服刑期满等证明材料向社保站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从服刑期满或法院判其无罪的次月起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间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待遇予以补发。
(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站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保站向县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丧葬补助费和除政府补贴(含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账户化额度)及其利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七章 保险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已参加了老农保、194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老农保领取证到县社保中心办理衔接手续,从2010年1月起,在原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老农保、195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到所在地乡镇、管理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在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持老农保缴费手册、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县社保中心办理衔接手续,将老农保原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折算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并按规定继续缴费,老农保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其老农保的参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