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社保中心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相关养老保障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金额。
(五)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发放采取委托银行实现社会化发放。县社保中心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指定待遇发放机构,待遇发放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存折账户。
第二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金额有异议,可向社保站提出重新核对申请,社保站提请县社保中心进行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过社保站告知待遇领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县社保中心应于每月底前编制次月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县社保中心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五条 县社保中心应定期组织社保站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社保站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资格认证或因故暂未通过认证的人员名单上报县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暂停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保险关系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参保缴费关系变更
(一)信息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社保站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社保站审核无误后将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变更信息上报县社保中心复核,社保站应将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关系注销。参保缴费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符合按月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保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保险手册》;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社保站对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25日前将材料上报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及其利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