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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实施办法》实施时年龄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到达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
  第二十条 本县户籍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享受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实施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二十二条 待遇支付办法
  (一)符合规定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由社保站以村(社区)为单位于每月5日前打印次月的《待遇领取通知表》,在村(社区)公示七天后,由村(社区)经办人员通知到龄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二)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保险手册》、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员退伍军人有效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填写《待遇审批表》。村(社区)经办人员负责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月15日前将《待遇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社保站。
  (三)社保站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并签署意见,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待遇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每月20日前上报县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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