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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缴纳保险费。
  (二)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本人的缴费标准确定:其中选择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的给予每年补贴30元,选择每年900元的给予每年补贴40元。参保人员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保险费缴纳办法
  (一)每年的1-10月均可办理缴费手续,4-6月为集中缴费期(2010年集中收缴期为7-9月)。居民养老保险费由乡镇、管理区统一组织所属村(社区)集中办理缴费手续。村(社区)根据社保站返回的《参保人员花名册》(续缴保费人员凭保险手册)协助收缴养老保险费。社保站以村(社区)为单位填制《缴费明细表》,集中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县社保中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二)每月25日前由社保站将当月收缴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填制《缴费汇总表》,按规定计算出相应的财政补贴金额。并将当期《缴费汇总表》、银行缴款单汇总报送县社保中心。
  (三)县社保中心对乡镇、管理区的缴费情况核对无误后将收入户基金及时转入县财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出具《缴费确认书》给社保站备案。根据乡镇、管理区的缴费情况按年度统一填制《政府出资审批表》向县财政申报缴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将资金统一划拨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参保人员没有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必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到社保站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站以乡镇(管理区)为单位及时存入县社保中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保站将缴款单及人员名单一并上报县社保中心。
  (五)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参保后,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上述对象以外的低保对象参保后,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低保对象以民政部门当年审批的人员为准。重度残疾人的补贴资金由县残联按原渠道支付,其他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原渠道支付。各乡镇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乡镇当年享受补贴的参保人员名单分别报县残联和县民政部门审核;县残联和县民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核符合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分别报送各乡镇社保站和县社保中心,并将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保站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社保站经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应按时生成补缴养老保险费明细清单,由社保站组织收缴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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