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做好基金的拨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保信息设备、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等费用及时到位。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定期向县社保中心提供城乡居民基本信息(包括人口迁移信息)及死亡人员信息。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定期向县社保中心提供火化人员信息和本细则涉及复员退伍军人有关事项、低保对象的认定等工作。
(四)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等工作。
(五)县发改、监察、审计、人武部、农业、统计、宣传、文广新体、法院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的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规定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需同时提供残疾证或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
(二)村(社区)经办人员审核,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后,将《参保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在每月的20日前上报社保站。
(三)社保站对村(社区)的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以村(社区)为单位于每月的30日前上报县社保中心复核。
(四)县社保中心对社保站上报的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对社保站录入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档案,并制作《保险手册》,同时生成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于次月15日前反馈到社保站。《保险手册》由社保站到社保中心统一领取,再由村(社区)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五)社保站将县社保中心核准后的《参保人员花名册》返回给各村(社区),由各村(社区)协助社保站收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均应在缴费期内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标准
(一)我县居民养老保险目前设立七档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其中任一档次缴费,一个年度内的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