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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丽政发[2009]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09]193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制订和完善。
  (二)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社保中心)和乡镇、管理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第四条 县社保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统计和财务报表上报等工作,并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三)指导乡镇(管理区)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保站)、村(社区)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
  (四)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发动。
  (二)负责辖区内人口的摸底调查和城乡居民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
  (三)负责办理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登记造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和参保补贴发放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月将辖区内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增减名单上报县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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