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公安局
1.负责重型施工作业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人的源头监管,健全完善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严格车辆检测标准,组织开展车辆安全状况的抽查检查工作。
2.规定重型施工作业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依法从严查处重型施工作业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3.施工路段的辖区交巡警大队要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督促其履行施工作业报备手续,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摸清工程所用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强化路面管理。
4.严格核发车辆禁区通行证。对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起数超过10起/辆的单位,减少通行证1/3发放量;对同一车辆运输企业车辆在一年内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次以上(含)的,或者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减少通行证1/2发放量;对一年内发生2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或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减少通行证2/3发放量;对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或者运输企业所属驾驶人一年内被列入“黑名单”超过总数30%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停止通行证发放。
5.对重型施工作业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司法部门从重量刑,不适用缓刑。
(二)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定期公布有资质的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名单,并做好营运企业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严格按要求做好营运车辆的定期验审工作。
2.督促重型施工作业车辆按省颁标准安装GPS定位系统以及加装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车辆右转弯视线盲区后视镜等。
3.对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以及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暂缓办理新增运力手续。
4.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工作,将使用符合要求运输车辆纳入招投标文件;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交通工程开工前,对使用车辆、驾驶人及所属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对违规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企业,逐步限制其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