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98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1年5月25日
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港口管理局、
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南通质监局 2011年5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交通事故多发态势,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型施工作业车辆包括:中、重型自卸货车,槽罐车(中、重型罐式货车,危化品运输车除外),混凝土搅拌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泵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等。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实现“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效,驾驶人员素质明显提高,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
第四条 将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 依托市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建立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协调办公室,由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港口管理局、城管局、安监局、监察局、南通质监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协调解决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推动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