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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拖欠劳动者工资(含加班加点工资)1个月的;

  (七)员工有工资查询意愿,未向员工提供其本人工资结算相关信息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工资预警实行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对涉及预警对象范围内的企业启动黄色预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预警企业发出工资黄色预警函告,提醒企业经营管理者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消除隐患,同时,建立企业薪酬信息档案,定期回访。

  (二)红色预警。1个月内未及时整改的黄色预警企业,启动红色预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预警企业发出工资红色预警函告,并纳为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督查企业整改措施到位情况及劳动者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确定联系人,加强跟踪监管,在人力资源市场或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经济信息化、公安、城乡建设、信访、工会、工商联、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工资预警企业在接到预警通知书后10日内,应制定整改计划,通知本单位工会及职工,并书面报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纳入工资支付监察的预警欠薪企业,必须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与欠薪等额的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拒不出具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第八条 在1个月内,预警企业整改到位,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撤销预警;

  预警欠薪企业在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销预警。

  第九条 企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撤销预警的同时,返还其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企业被实施预警通报和公布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解除企业工资预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通报范围公布,公布期与原公布期相同,同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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