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5月28日
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预警,是指对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警示,并督促其纠正的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行企业工资预警制度的组织实施,对企业执行工资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公安、城乡建设、信访、工会、工商联、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涉及工资预警对象的相关信息,共同做好企业工资预警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施工资预警: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生产经营正常,未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执行工资增长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制定规章制度的;
(五)采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职工方提出协商意向,企业方20日内未及时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