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整治内容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整治行动。选择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最突出、危害性最大的1至2条客运班线、汽车客运站、宾馆、码头、贸易中心、学校、重要路口、场镇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作为整治的突破口,以点带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
(一)重点整治全市一、二级客运站周边和重要场镇的客运秩序。
(二)打击非法违法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黑车”。
(三)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带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四)打击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营运证牌的“黑车”, 严肃查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充当“黑车”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打击伪造、贩卖机动车号牌和营运证牌“窝点”,打击克隆、套牌出租汽车的行为。
四、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0年12月27日前)。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整治行动动员会议,组织调查摸底,开展整治行动舆论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各级政府要从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安监等部门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整治行动执法队,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2月1日)。公安、监察、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主要总结整治行动中取得的经验及成效,着力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行动成果。
五、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方案,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部门牵头,建立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一牵头,三联动”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组织联合执法,配备必备装备,推动此项工作长期化、常态化。
(三)依法整治,确保效果。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事前收集证据、事发现场取证、事后依法处理”的程序开展工作。整治行动前要摸清“黑车”牌号、主要活动区域及载客规律等基本情况。整治行动中要采取集中统一行动,做到“稳、准、及时”,保证所取证据真实准确、程序合法。整治行动后要在非法违法经营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给予适当处罚。违法者要求听证的,处罚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中严禁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严禁乱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