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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机发31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自贡市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整治行动方案。各区县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整治行动。
  二、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建立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和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长效机制,按照“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媒体联动)方式,组织、协调我市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工作;明确部门职责;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收集、总结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交通运输部门:摸清非法违法营运车辆的活动情况;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抄告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公安部门:负责整治行动中指挥车辆停靠接受检查;维护整治行动期间交通及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行政机关,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黑恶势力、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团伙主要头目,以及克隆出租汽车、伪造贩卖营运证牌“窝点”等行为;将日常巡逻中挡获的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五)监察部门:依法加大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的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包庇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安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严肃查处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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