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竞得者与出让方须于当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拍卖成交确认书》,严格按照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文件约定的缴款时间及相关责任履约。待竞得者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宗地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必须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相关土地利用建设条件。
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开发建设单位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单位以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为由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加强住房用地建设监管,加大违法违规用地、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实施全程动态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工备案制度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项目,定期开展供地项目开发建设执行情况实地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因规划调整、基础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措施,督促动工。对已到约定开发动工时间但未构成闲置的土地,限期开发动工建设;对闲置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土地,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罚;对闲置时间已满2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强化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质量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商品房建设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发生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附具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