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区县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一岗双责”,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规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并由此引发重大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市、区县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市、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把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要跟踪督促抓好落实,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
(二)加大依法监管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重点把好高危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立项、设计、建设等行政许可关。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增强打击实效。对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私采滥采、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等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跟踪督办,依法严厉打击,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大力开展专项整治
1.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市、区县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切实抓好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小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等工作,加强水害防治和井下防灾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提升防范抵御瓦斯、水灾等事故灾害的能力。
2. 深入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预防事故和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以“打击非法、整治违规、强化管理”为主线,不断强化矿山技术基础管理,加快淘汰和关闭整合一批隐患严重的小型非金属矿山,通过整顿、整合、取缔、关闭,不断改善非煤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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