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2.基薪确定办法
附件1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一、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而增加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和因政策性补贴未到位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
二、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国资委协调意见而增加企业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国资委协调意见的相关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之中。
附件2
基薪确定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由市国资委实行一年一定,其确定计算公式为:基薪=(上年全市全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上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倍数。倍数依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在4-6倍的范围内确定(工业企业在5-6倍的范围内确定;公用企业在4-5倍的范围内确定)。市国资委在未确定之前,企业负责人基薪可采取按不高于上一年基薪的月平均标准由企业按月预支,待考核兑现时一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