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企业要求降低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在考核时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比较,占40%。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