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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修订后的《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府办发〔2008〕3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励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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