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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期间受理探矿权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期间受理探矿权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0〕27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桂政办发〔2010〕30号)关于“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止,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的勘查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配套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需要外,全区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分立和变更扩大范围申请”的要求,规范暂停期间受理探矿权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勘查项目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中央资源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专项经费等国土资源部或财政部安排投入我区直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的勘查项目为列入自治区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提供有关年度项目计划(预算)文件,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受理并出具探矿权调查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其探矿权新立或变更扩大范围申请。

  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为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年度方案或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或年度计划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受理并出具其配套资源勘查探矿权调查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其配套资源勘查探矿权新立或变更扩大范围申请。

  三、国家安排广西境内的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的项目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受理并出具其配套资源勘查探矿权调查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其配套资源勘查探矿权新立或变更扩大范围申请。

  四、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探矿权新立、分立、变更扩大范围申请后,依据审批权限、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探矿权出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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