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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0〕55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国有地勘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60号)的有关要求,我厅拟对全内所有国有地勘单位的探矿权登记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2010年10月31日之前,区内国有地勘单位(包括国有地勘单位所办企业,以及合资、入股企业)登记的探矿权(不含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和现承担的探矿权勘查项目。

  (二)2010年10月31日之前,区内国有地勘单位(包括国有地勘单位所办企业,以及合资、入股企业)境外登记的探矿权和现承担的探矿权勘查项目。

  二、调查内容

  (一)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现状

  调查内容包括:探矿权人、许可证号、项目名称、勘查面积、现许可证有效期限、探矿权首立时间、勘查单位、资质证号、项目性质、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现状、勘查成果、累计勘查投入等(含区外登记的探矿权)。

  (二)国有地勘单位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现状

  调查内容包括:探矿权人、许可证号、项目名称、勘查面积、现许可证有效期限、探矿权首立时间、项目性质、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现状、勘查成果、累计勘查投入等(含承担的区外探矿权勘查项目)。

  三、调查材料汇总及时间要求

  各国有地勘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现状调查表》(附表1)、《国有地勘单位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现状调查表》(附表2),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审核盖章。纸质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文档,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为同一地勘单位的,附表1、附表2均要填报。

  四、其他

  现状调查是国有地勘单位勘查能力分析的重要基础,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参考,是制定保障和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请各国有地勘单位如实填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审核。

  国有地勘单位如国内、境外均有登记探矿权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应当按国内、境外顺序依次填报。

  联系人:蔡贺清;联系电话:0771-5388093。

  附表:

  1.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现状调查表
  2.国有地勘单位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现状调查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表1
  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现状调查表

  地勘单位:    (盖章)       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探矿权人许可证号项目名称勘查面积        (平方公里)现许可证        有效期限       (起止时间)探 矿 权  首立时间勘查单位资质证号项目性质勘 查   主矿种勘查阶段现状累计勘查投入(万元)备注
预查普查详查勘探中央  财政地方  财政其他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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