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西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范围
一、土地调查评价,包括: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动态监测和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数据。
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三、土地行政管理,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市场、土地登记和土地综合整治等数据。
四、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包括:区域地质图、全区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数据。
五、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六、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矿山开发利用、矿业权年检与收费、探矿权、采矿权和油气勘查开采权等数据。
七、地质环境,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区域水文地质、地热和矿泉水调查、有害元素异常分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