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涉密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内部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部有关规定执行。
用户需要利用涉密数据的,应当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数据保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用户与数据保管单位签定保密协议,约定用户承担数据保密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非法披露、提供涉密数据的,依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如需向厅数据保管单位申请使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数据,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原则上可由厅数据保管单位直接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土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对于非公开性数据,通过全区国土资源广域网或涉密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和手工复制方式提供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和国土资源系统用户;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各类网络环境的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和下载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全区国土资源广域网或涉密计算机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非公开性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当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数据保管单位和数据生产单位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四十八条 数据主管部门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第四十九条 数据涉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