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制定数据汇交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书中没有数据汇交计划的,该项目建议书不予审查,可行性报告不予论证评估。
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数据生产单位;
(二)数据产生的方式;
(三)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四)数据汇交的方式和期限;
(五)汇交的数据管理机构;
(六)数据的使用期限、共享条件、利用方式;
(七)数据的质量要求;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确立的项目任务的一个正式的组成部分。
数据生产单位仅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规定的数据汇交计划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广西国土资源厅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和地方各级数据保管单位向厅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广西国土资源厅需要使用数据的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与补充。地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需要使用的数据,由地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其汇交范围。
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过验收或得到数据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技术环境和数据安全得以保障的条件下,逐步实现数据的网上汇交。
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汇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
(三)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建立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同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第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要求数据生产单位补充有关数据或者对有关汇交的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